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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了,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李萍(化名)和方勇(化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书》,实行夫妻财产AA制,用以避免日后的财产纠纷。不久,二人离婚了。不久,二人复婚了。不久,二人又离婚了。第二次离婚后,李萍拿着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的8000元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方勇还钱,二人各执一词。4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方勇支付李萍8千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签订协议 财产AA制

  2002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第一次婚姻存续阶段的李萍和方勇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夫妻二人的财产实行AA制,并将家里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他们的共同存款1.1万元,李萍分得8000元,方勇分得3000元。因这笔存款在分割前已经被方勇用于炒股,于是方勇向李萍出具借条,算作借了她应该分的8000元钱。

  离婚、复婚、又离婚 8000元究竟归属如何

  2004年4月,李萍与方勇在金水区法院的调解下第一次离婚,在这次的离婚调解书中规定方勇应该付给李萍共同存款8000元,扣除2005年12月以前应该给予女儿的抚育费6000元后还剩余2000元。同时,女儿跟随方勇共同生活,李萍需要每个月负担抚育费300元。

  2004年11月李萍与方勇复婚。复婚不到一年,2005年10月两个人又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对财产分割在第二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萍拿出借条要求方勇还钱,而方勇认为这8000元钱已经抵消了李萍应付给女儿的抚育费,两个人之间不再存在借贷关系。而李萍却认为第一次离婚调解书上所说的共同存款8000元并不是借条上的这8000元。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请求

  因两人第二次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共同财产分割按照二人最初所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执行。法院认为,第二次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恢复了《夫妻财产协议书》中两个人对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而借条是在夫妻关系第一次存续期间出具的,故而是对2002年7月所签的《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履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萍有借条作为证据向方勇提出请求,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对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方勇归还李萍8000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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