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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罪】论文摘要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的几种严重情节,也就是抢劫罪在适用中的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合理地理解和把握在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的,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准确量刑,切实贯彻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财产犯罪 抢劫罪 严重情节 犯罪未遂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下面根据刑法对抢劫罪的立法内容,结合司法实践,对抢劫罪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重要的,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抢劫罪的目的抢劫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本是不难理解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有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按抢劫罪定性。比如,张某借王某两万元钱,王某多次讨要,张某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一次张某在商场购买大件电器,正准备向柜台交钱时,被王某撞上。王某上前一把将张某手里的钱抢到自己手里,质问道:“你既然有钱买电器,为什么不还我的钱?”没说几句,二人便吵起架来。张某一气之下,和朋友一起将王某殴打一顿(没有打伤),临走时对张某交代:“今天算你还了三千元,还欠我一万七”。事后,张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抢劫罪将王某拘留、逮捕,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十年有期徒刑。这完全是一个错案。从表面上看,王某的确使用了暴力,而且也确实从张某手中抢了三千元钱。但实质上王某抢回的是自己的钱。若不是因为张某借王某两万元钱不还,王某不可能去抢张某手中的钱,也不可能殴打他。因此,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这样的案件:甲乙二人一起赌博,乙输给甲五千元,乙认为是甲采用了欺诈手段,才赢了这五千元。于是乙对甲进行威胁或者直接进行殴打,逼着甲还回了五千元钱。类似这样的案件,也不应以抢劫罪论处。道理仍然是,乙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乙使用暴力强行要回的实际上是自己的钱,不是甲的钱。有的同志认为,赌博是非法的,赌博输掉的钱,应收回归国有,因而,乙再将输掉的钱抢回,就构成抢劫罪。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事实上,正因为赌资不受法律保护,甲赢得的五千元是无效的,应当返还给乙。假如乙因赌博欠了甲五千元钱,这样的债务关系有效吗?当然无效。在无效的前提下,乙就可以不还这五千元的账。不还这五千元的账,不存在侵犯甲的财产权益的问题。同样道理,乙把甲赢去的五千元再要回来(这与欠下赌资不还,效果是一样的),也不存在侵犯甲的财产权益的问题,因而不构成抢劫罪。通过这两个案例说明,司法实践中充分注意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就很容易办错案件。二、关于“入户抢劫”的问题对于何为“入户抢劫”,目前著述一般认为是指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抢劫。① 我认为,从普通意义上讲,“户”仅指公民私人住宅无疑。但是,将刑法第263条中的“入户抢劫”中的“户”仅理解为公民私人住宅,并不恰当,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有碍于司法实践。下面就“入户抢劫”中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一)、进入居民院子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院子,是指房屋前后用墙围起来的空地。这在农村以及城市的旧平房中比较常见。有院子的,一般来说都有院门。如果犯罪分子进入院门,而未进入屋门实施抢劫的,算不算入户抢劫?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居民的院子与住房是紧密相连的,它属于住宅的一部分。另外,院子一般都有院门,并加有门锁。在此种情况下,外人一般不容易进入。因此,犯罪分子进入居民的院子抢劫,一般来说,也不容易得到援助。因而,居民的院子也就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另一种见解认为,进入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院子露天,不象住房那样封闭,被害人只要喊一声,就可引起外人注意进而得到必要的援助。若在院子里抢劫,主要是针对人身进行抢劫,其实就与在其他地方对人身抢劫区别不大了。因而,在院子里抢劫的,不应视为入户抢劫。应该说,上述两种见解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不十分全面。我认为,对于进入院子抢劫的,应视院子的不同面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就现实情况看,院子一般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独家居民的私人宅院,即属于一户人家的院子。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住宅紧密相连,实为住宅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多家居民共有的院子,也就是城市中常说的大杂院。这种院子的一个特点是,院子与各家的住宅联系不紧,或者说院子不是各家住宅的一部分。第一种院子相对比较封闭,在院子内遇到侵害时不容易得到援助;而第二种院子则不太封闭,在院子内受到侵害时容易得到援助。因此我认为,进入第一种院子抢劫的,可视为入户抢劫;进入第二种院子抢劫的,不能视为入户抢劫。(二)进入楼道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对这个问题同样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我认为,对这个问题也应根据楼房归属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从楼房归属上看,不外乎两种:一种是独家楼房,即整个楼房归一家所有。这样的楼房,整个都属于私人住宅。在这种私家楼房的楼道内抢劫的,当然应视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多家甚至是几十家几百家合住的楼房。这样的楼房,只有各家单元房者是各家的私人住宅,楼道实际上是公用的,或者说属于公共场所。因而,在这样的档道内抢劫,不应视为入户抢劫。(三)进入前店后宅的房屋抢劫的,是不是入户抢劫?目前,各地都有些个体小商店,前面临街的房间作商店用,后边的房间作住宅用,前后房间又是相通的,习惯上称之为前店后宅。如果犯罪分子进入这样的房内进行抢劫,算不算入户抢劫?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区分白天和夜晚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在白天,犯罪分子进入这样的小商店或者是进入店后的住宅进行抢劫,不应视为入户抢劫。因为在白天开门营业的时候,小商店不是象住宅那样的处于封闭状态,它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小公共场所,随时都可能有顾客光顾。因而商店虽小,但若在白天遭受抢劫时,就也容易得到援助,店后的住宅由于它与商店紧密相连且相通,因而它就成为一个非封闭的场所,当它遭受抢劫时,就也容易得到援助。总之,由于商店的缘故,住宅也成为一个非封闭的场所。因而,在白天这样的商店和住宅遭受抢劫时,应按一般抢劫对待,而不应按入户抢劫对待;但如果是在夜间(白天和夜间区分的标准应以小商店开门和关门为界)遭受抢劫,则应视为入户抢劫。这是因为,当夜间小商店关门之后,它就成了一个封闭的场所,而不再是一个小公共场所。换言之,夜间关门之后,它地性质已经恢复为一个住宅。在这种情况下遭受抢劫,与普通的民宅遭受抢劫并无不同。总之,我认为,前店后宅这样的房屋,白天,住宅的性质随从商店;夜间,商店的性质随从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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