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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天津市城乡接合部聚集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为满足他们的医疗消费而产生的“黑诊所”也屡见不鲜,并有向城区蔓延之势。近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嫌非法行医的公诉案,被告人大都为屡教不改的“黑大夫”,均因非法行医曾两次接受行政处罚。目前,已有部分案件一审宣判,还有数起案件正在审理中。相关人士称,东丽区法院此番受理非法行医案相对集中,这与相关部门加大治理有关,希望能够通过惩处形成震慑作用,对此现象有所遏制。

已有两人先后获罪

 案例一 邵某,男,38岁,安徽亳州农民,初中文化,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他在本市东丽区新立街崔家码头村非法开设诊所行医达两年之久。2008年9月8日,东丽区卫生局发现情况后对其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之后,他认为交过罚款就没事了,又继续行医。2009年6月25日,东丽区卫生局再次对他进行了行政处罚,但邵某又重操旧业。今年6月8日,邵某被东丽区卫生局查获归案。转天,他被刑事拘留。前不久,东丽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陕西来津人士张某,37岁,大专学历,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但他来津后,却在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丽区新立街四合庄村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东丽区卫生局在发现其非法行医行为后,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2009年6月4日对其进行两次行政处罚。今年6月17日,张某在同一地点再次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抓获归案。东丽区法院认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有话说

 没出医疗事故也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早已有之,但是以前因为法律规定的缺乏,定罪的并不多。以前东丽区法院也判决过个别的非法行医案,但是定案的原因是被告人治死了人或者出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加之其没有行医资格等事实。如今,没有“出事”也被定罪,相比以往,力度大了许多。

 26日,东丽区法院的法官对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行医屡教不改者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屡禁不止是非法行医现象蔓延的根源。考虑到非法行医行为人在两次被行政处罚以后,明知非法行医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服务市场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仍然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为了利益再次非法行医,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这种行为被视为“情节严重”。

 法官说“法”

 对于什么情况属于“未取得执业资格”以及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涉及,这使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和罪与非罪的界定造成了难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布、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这一空白。

 什么情况属于“未取得执业资格”?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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