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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耀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客户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案情简介】

  委托人A公司年产值近亿元,主要为一家生产型企业。企业存在很多核心先进技术,且这些技术各有特点,是企业重点研发的对象。随着企业发展越来越迅速,产品逐步销往国外,所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大的问题便是如何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革新,达到利益最大化。

  【办案结果】

  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为委托人出具适合公司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属于非诉类案件,核心在于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为委托人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顺着这条思路,律师计划分三步走:1、公司通过技术分析,从技术角度剖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律师通过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研究公司知识产权的规划设计→ 3、公司综合各种考虑,制定适合公司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通过以上三个步骤,加上律师多次往返委托人工厂,并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最终为委托人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律师的服务也受到委托人的高度赞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律师】

  万文志、周超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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