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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  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 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中国法律无夫妻分居制度,但根据中同《婚姻法》第l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割财产的若干意见》第4 条的规定来看,从夫妻关系成立到夫妻关系消亡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然足不恰当的。  4.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不应以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婚姻法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中叉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娴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特有财产制中存在不足。首先,实践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新《婚姻法》中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的规定值得讨论,比如妻子使用的首饰、服装等,显然是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该项财产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高额购置,此时仍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平。其次,不允许将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1.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仍然存在疏漏。新《婚姻法》第19条第1 款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期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而对于夫妻财产的管理、适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可否进行约定未予规定,存在立法疏漏。另外,还有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责任规定不够全面。  2.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单一。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法条并没有穷尽现实中会出现的所有的约定的类型,但是法律又并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超了这些类型就是无效的。  3.夫妻财产约定缺乏协议变更程序。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当事人当然有权利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变更。然而新婚姻法对此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4.夫妻财产制的约定程序不健全。新《婚娴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实践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中国观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正,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  (三)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缺失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制均足住夫妻关系处丁通常状态下适用的财产制度。这种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单一的制度设计,忽视了婚关系中如夫凄分居、家庭暴力、一方婚外与他人同居等各种非常状态情况发生时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问题。  (四)强制共同财产制的缺失  强制共同制是法律专门规定,将某些特殊的婚姻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日本民法规定,夫妻问归属不明的财产,推选为共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国新《婚姻法》对于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没有作出规定,容易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  三、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对法定财产制的完菁  1.限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同应作必要的限制,建议应该将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改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包括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或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共同投资而由一方单独拥有的无法分割的财富,即一方潜在的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权利。  2.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无形财产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婚娴法除规定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无形财产中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对于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所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同。  3.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应做明确规定。根据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特殊性,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把夫凄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这不仅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实践中此类纠纷的解决。  4.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应兼顾到夫妻双方的利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益的归属,应以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其中是否有配偶另一方的贡献为依据,以有利于公平保护大妻双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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