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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受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绍县劳社[2000]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工伤争议案件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仲裁委员会均可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裁决。但是,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正当理由,有可能影响正确定案的,应另行委托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或者可在当事人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或重新鉴定后中止案件审理,并根据重新鉴定结论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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