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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居间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尽力义务

    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3.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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